2026-03-02 03:17:52 玩家互动社区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关于核定血

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苏价费[2005]292号关于核定血液及血制品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根据我省采供血机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运输和检验成本费用状况,参考全省价格水平,决定调整,新增血液及血液成分供应价格(详见附件一)和血型与配血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规定的血液及血液成分供应价格为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的供应价格。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服务价格(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单位加收10元。三、采供血机构有关的免疫血液学检测等服务项目价格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苏价费[2005]213号》通知规定执行。四、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减免政策按《江苏省献血条例》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五、用血互相金收取按规定双倍交纳。六、本通知从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后,由省物价局、省卫生厅重新核定。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

2005年9月30日